本文转自:安徽商报
家住黄山市黄山区的男子李元(化名)因为肠道不适,去医院看病,然而,他在大半年的时间内,医院,要么被诊断为幽门螺杆菌感染,要么被诊断为胃炎、痔疮等,等到最终检查出直肠癌的时候,已经是晚期。李元认为,医院漏诊行为,给他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讨一个说法,他将黄山的医院均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辗转大半年医院没查出直肠癌
年12月6日,李元因身体不适,医院进行碳14呼气试验和胃镜、结肠镜检查,检查为“胃幽门螺杆菌感染、浅表性胃炎和乙状结肠小息肉”。
同年12月20日,李元因上腹部不适,医院制作的肠镜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报告医院消化内科就诊,诊断为“慢性胃炎、胃幽门螺旋杆菌感染”,予以药物治疗。
年3月22日,李元因肛门坠胀3个月伴大便不成形,医院急诊科就诊,未进行直肠指检及结肠镜复查,诊断“混合痔、肠功能紊乱”,予以口服药物治疗。
同年4月至7月,李元3次就医院消化内科,均未常规进行直肠检查,漏诊直肠下段癌。年7月26日,李元医院外科就诊,直肠指检发现肛门缘5厘米处环周生长肿物伴肠管狭窄。
后李元再次医院做肠镜检查,确认是直肠癌。同年7月31日,医院诊断为“直肠下段中分化腺癌伴部分淋巴结转移”。被诊断为直肠癌晚期后,年8月他开始放化疗。年11月,李元在北京进行手术,术后恢复良好。
状告医院认为漏诊延误治疗
李元认为,医院医院诊疗行为的不当导致他身体长期承受痛苦,延误了治疗,同时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他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分别赔偿其各项损失4.6万余元。
安徽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李元的医疗行为存在结肠镜检查和复诊检查不规范并漏诊直肠癌的过失,该过失参与度约为40%;医院对李元的医疗行为存在对反复大便异常患者未常规进行肛门直肠检查和结肠镜复查并长期漏诊直肠癌的过失,该过失参与度约为40%。
医院均存在漏诊被判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李元医院、医院就诊,因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失,是李元较晚期直肠癌及其相关后果的部分原因,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均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鉴定机构认为参与度均约40%,两医院应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对李元精神造成伤害,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元与医院经调解已达成协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元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李元持医院的胃肠镜医院就诊,医院做了肠镜检查确诊其肠道没有癌变,因此,医院无需重复检查肠镜。“既然医院的肠镜检查和肛门指检均未发现李元患有直肠癌,那我院没有必要对李元直肠部位进行治疗。”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元医院进行过肠镜和肛门指检结果无异常,但李元在确诊直肠癌之前先后4次前往医院就诊,该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李元多次就诊主诉“便频,大便带血”等症状时,均未进行肠镜或肛门指检,导致李元的直肠癌没有尽早发现,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
近日,黄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实习生汤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