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医院的院长写了一篇文章,提出了一个观点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可医院医院发展的新方向。本人对此并不认可。
众所周知,医院都必须注册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二者必选其一。医院都是非营利性,医院则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皆有。医院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即是所谓混合所有制改革,则医院的注册存在极大的法律障碍。
医院,这与医院的性质和其倡导的公益性背道而驰,年12月交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首部《基本医疗卫生法》(草案)也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医院对外投资,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这实际上是排除了开办营医院的可能性。
如医院,那社会资本进入的目的和意义何在?医院其本质更加强调公益性,医院开办起来,医院资产就属于全社会,医院投资人并没有分红权利,医院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所有利润和盈医院再发展。医院投资人在医院的资产没有索取权,医院注销清算,资产也不能分配给投资人。
除了极少数特例,目前已经进入或打算进入医疗行业的社会资本最终目的都不是慈善而是“获利”,不管是找接盘侠还是IPO上市,资本一直在寻求获得投资回报,这是资本的本质属性,与道德无关。而医院在法律上是无法给予投资人经济利益回报的。另一方面资本投资应具有随时退出的自由和途径(包括盈利退出、亏本退出),如医院,投资人哪天不想玩了,如何退出?难道只能肉烂在锅里。民营资本参医院改制的风波,医院路径提供了一个警示案例。
有人提出混合所有制允许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并存,看哪一方的比重大,则决医院的最终社会属性。医院可以注册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各半,或70%非营利性+30%营利性?
过去有很多社会资本开办了一些医院,主要是想获得政策支持和税务豁免——这也可以清楚地看出资本在主观上还是利己主义的,他们只是通过服务社会而在客观上达到了利他,当然这基本上也是所有合法生意的内在商业逻辑,主观利己,客观利他——在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投资人通过打擦边球,那些曾经注册为医院的投资人事实上也实现了“暗度陈仓”的营利。但随着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完善,这种玩法可能也不灵了。
有人拿国有企业的混改说事,但这并无可比性,因为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货真价实的“营利性”组织,所以不管怎么混都能够说清楚,也能够分清楚。
这位院长还提出了四个判断:一是我国医院的主体地位是不容动摇的;二是政府包办所有医院、大包大揽的局面难以为继,也必须改变;三是医院医院的发展,从内因和外因上看,都需要双方合作与共赢的新平台;四是社会、医生和患者都需要医院这个金字招牌。撇开第一、第三点不谈,对于第二点本人表示强烈支持,对于第四点我则绝不认同,医院与金子招牌之间既无内在逻辑联系,也无道德上的必然性,换句话说,医院也有烂泥扶不上墙的,医院也有金子闪闪发光的——假如/即使现在没有,将来也一定会有。
总结
医疗改革的正确打开方式是公私分明,权利平等。医院和医院应该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发挥协同作用,共同为国民健康事业做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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