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至年,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单位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电子商务公司在进口11批次艺术品的过程中,决定并委托徐明(另案处理)通过EMS或海运集装箱以低报价格等方式将货物从德国运输至国内,或直接通过EMS以低报价格等方式邮寄至国内.经某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元。
二、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有无走私的故意,公司委托徐明的具体工作是什么?被告人是否明确要求徐明偷逃税款?
据当事人的供述与本案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并没有实施低价报关或者邮寄等方式运输至国内等走私行为的故意,其只是将进口货物的工作委托给物流货运机构徐明,也只知道委托给徐明会比其他的物流货运机构要便宜,省一些运费。其没有走私的故意。被告人更没有明确要求徐明偷逃税款,更没有要求其走私。
(二)、涉案物品是否是故意以低报价的方式报关或者邮寄至国内?
涉案货物,并非是王某某要求低报价的方式报关。报关的负责人是徐明及其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徐明利用两国政策不同及双方报关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模糊等方式进行报关,可以减少关税的交纳,这是徐明个人所为,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只是委托报关公司进行报关,并不实施具体的报关行为。
(三)、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是否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王某某的商务公司系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从事外贸咨询、外贸商品经营售卖服务,本案系在正当经营过程当中,徐明及其物流货运公司违规操作引发,与王某某的商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王某某委托徐明及其公司属于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即使王某某审核不严,也只承担管理责任,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涉案赃款赃物在实践中如何处理
对于涉案赃款赃物如何处理,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走私刑事案件中有不判或部分判决涉案赃款赃物的现象。对人民法院没有判决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海关多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没收或收缴,从而导致行政诉讼。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审查确认并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缴中央国库。”